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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函詢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公設民營」適用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3.03.17. 社家障字第103010046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3月17日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公設民營」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3年 3月 6日中市社障字第1030021284號函。
     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9條第 1項規定:「身心障礙者進入
       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
       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是以,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均
       應依法提供身心障礙者門票免費優惠。
     三、有關貴局函詢本法第59條「公設民營」適用範疇 1節,經查原本法第59條立法說明係
       將由受託之民間業者自負盈虧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 B0T、 BT0、 BOO、RO
       T 、0T)列為「公設民營」範疇。又依 101年本法第59條之修正內容,已將「公設民
       營」風景區、康樂場所和文教設施應提供身心障礙者門票免費納入規範,合先敘明。
     四、又依民國90年修正公布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8條第 1項規定:「民間機構參
       與公共建設之方式如下:一、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
       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二、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
       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三、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
       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
       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四、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或由民間機構向政府租賃
       現有設施,予以擴建、整建後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五、由
       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六、
       為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此外,依 101年修正公布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
       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第 4點規定:「各機關業務委外之方式如下:(一
       )整體業務委外:各機關得將屬公共服務或執行性質之整體業務委外,或將現有土地
       、建物、設施及設備,委託民間經營管理。(二)部分業務委外:各機關得檢討將下
       列業務委外:1.內部事務或服務:各機關內部事務或對外提供服務之業務,得委託民
       間機構辦理。2.輔助行政:各機關得視需要將業務委託私人,使其居輔佐地位,從旁
       協助執行部惠分管制性業務。」爰有關「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之
       經營管理模式與概念性意涵亦屬多元。五、另有關貴局來函所詢身心障礙者進入游泳
       池所享門票優惠,是否包含游泳池以外設施,依循原法條文義,上述優惠措施適用於
       門票範圍。如業者公告游泳池門票之使用範圍包含游泳池及相關設施,則業者僅針對
       身心障礙者提供游泳池門票優惠限縮於使用游泳池範圍,有違原立法意旨。
     六、綜上,為避免身心障礙者之權益受損,仍請貴局持續輔導業者依規定提供身心障礙者
       門票優惠,以維護其文化活動社會參與之權益。至於,原來函所述有關游泳池業者可
       否於教學時段限制相關使用及活動範圍,事涉對外營業時段設計,非本法第59條規範
       範圍,仍請回歸原營運管理等規定,惟仍應不宜對於同一時段之入場對象,有所差別
       限制,以免衍生爭議。
    正本: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副本:本署身心障礙福利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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