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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老人住宅主管機關及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適用相關疑義 1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3.04.07. 社家老字第103010103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4月7日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老人住宅主管機關及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適用相關疑義 1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局 103年 3月21日桃社老字第1030013467號函(副本)辦理。二、查老人福利法
第 3條第 3項第 5款規定,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係主管老人住宅建築管理、公
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同法第 5條
第 6款規定,老人住宅之興建、監督及輔導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
。基此;有關老人住宅之申請受理辦理機關,請依上述規定辦理。
三、至有關內政部92年12月31日內授中社字第0920077970號令發布、94年 8月15日內授中
社字第0940713502號令修正「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查其內容尚無因應96年老人
福利法修正而有變動之需要,惟貴局如有修正意見,仍請研提具體建議,俾憑研議。
正本:桃園縣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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