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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小「校舍增建暨附建地下公共停車場工程」因建築師死亡,後續委託設計監造
服務擬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 1項第 3款辦理限制性招標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4.06.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95年4月6日
關於○○國小「校舍增建暨附建地下公共停車場工程」因建築師死亡。其後續委託設計
監造服務擬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 1項第 3款辦理限制性招標 1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查本案係本市○○國小因校舍增建暨附建地下公共停車場工程依採購法第22條第 1項第
9 款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之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因規劃設
計建築師不幸亡故致終止契約,且與廠商雙方就服務費用結算金額尚存爭議,如重新公
開評選將造成工程延宕且難以釐清後續技術服務規劃、設計及監造責任,日後更將產生
智慧財產權歸屬等相關問題。故擬請捷運局東工處代辦後續遴選建築師之招標作業,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先予敘明。
二、次查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 1項第 3款係規定 :「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
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其中所謂「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為
不確定法律概念,在概念上無從以固定之事故項目加以涵蓋,而係泛指不能預見之非尋
常事故,致不克按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式適時辦理,或依上開招標作業程序辦理有事實
足認將造成無法回復之結果或將發生立即嚴重之後果,或將產生與實現促進公共建設必
要及合理之行政目的不符等情形者而言。上開法條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即係賦予行政
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對於本案原設計監造建築師死亡是否符合不可預見之緊急事
故情形,似有比較寬廣之裁量空間。經查政府採購法內容關於彈性靈活機制可用於緊急
採購之規定,除上揭同法22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外,如屬人民生命、身體、健康、財產
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的採購事項,亦得依同法第 105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可不用
採購法規定,改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緊
急辦理。由是觀之,此種基於「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之不確定法律概念,該管行政機
關之判斷如無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之情事,尚非不得以行政裁量作成辦理限制性招標
事宜之行政作為,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 1規定: 「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 1項
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貴局依上開條項自得斟酌是否以「不可
預見之緊急事故」為理由,本於合法性判斷餘地,擇定適當的招標方式,以符合行政目
的之緊急需要。以上意見,還請卓酌。
備註:本簽見第 1點援引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 1項第 9款業於 108年 5月22日修正。另說明
一捷運局東工處現已組織修編為捷運局第一區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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