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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無論是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轄委託業者或超商業者,若有委託
便利超商提供代售(收)服務,均應充分揭露超商是否須收手續費及手續費金額之資訊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9.08.31.消保督字第09900077011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8月31日
主旨:所轄業者如有委託便利超商提供代售(收)服務者,請督促確實揭露超商是否收取手
續費之資訊,請 查照。
說明:
一、檢附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文號320-99029165)轉署名「○○先生」君電子郵件影本
1份。
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條及第 5條消費資訊應充分揭露之規定,所轄業者如有委託便利
超商提供代售(收)服務者,不論是該委託業者或超商,均應充分揭露超商是否須收
手續費及手續費金額等相關資訊,讓消費者於消費前即可獲知並得選擇最適切之消費
行為。是請督促所轄委託業者及超商業者確實辦理此部分資訊之揭露,以確保消費者
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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