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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無論是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轄委託業者或超商業者,若有委託 便利超商提供代售(收)服務,均應充分揭露超商是否須收手續費及手續費金額之資訊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9.08.31.消保督字第09900077011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8月31日
    主旨:所轄業者如有委託便利超商提供代售(收)服務者,請督促確實揭露超商是否收取手
       續費之資訊,請 查照。
    說明:
     一、檢附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文號320-99029165)轉署名「○○先生」君電子郵件影本
        1份。
     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條及第 5條消費資訊應充分揭露之規定,所轄業者如有委託便利
       超商提供代售(收)服務者,不論是該委託業者或超商,均應充分揭露超商是否須收
       手續費及手續費金額等相關資訊,讓消費者於消費前即可獲知並得選擇最適切之消費
       行為。是請督促所轄委託業者及超商業者確實辦理此部分資訊之揭露,以確保消費者
       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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