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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公平交易法」第 6條第 2項有關「控制與從屬關係」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平交易委員會 101.03.27. 公法字第10115603922號令(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3月27日
公平交易法第 6條第 2項所稱「控制與從屬關係」,指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
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
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
或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
資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至於二事業間若有公平交易法第 6條第 1項第 3款或
第 4款之情狀而達使一事業對另一事業有控制力時,亦屬於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依平交易委員會 104.06.29. 公法字第 1041560564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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