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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各機關學校經管眷舍房地依「臺北市市有眷舍房地處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處理時, 如涉及自費增建部分之處理原則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9.22.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95年9月22日
      本件有關本府各機關學校經管眷舍房地依「臺北市市有眷舍房地處理自治條例」(以下
    簡稱眷舍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處理時,如涉及自費增建部分之處理原則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按事務管理規則(94年 6月29日廢止)及宿舍管理手冊均明文規定宿舍不得增建,否則
      宿舍管理機關應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借用人搬遷,次按眷舍自治條例第 3條第 1項:「
      本自治條例所稱合法現住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六未違反眷舍配(借)住法
      令之規定或契約約定致喪失續住資格者。」第 7條:「眷舍房地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或
      商業區,經主管機關評估宜予出售或開發利用者,應由眷舍管理機關負責騰空收回,移
      交主管機關辦理。......。」第12條第 1項規定:「依第七條規定處理之眷舍房地,合
      法現住人自費增建之房屋,由眷舍管理機關檢附房屋平面圖、建築日期、材料、結構及
      型式等資料,函請市政府工務局會同勘查屬實後,比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估定補償費。
      」眷舍借用人未經奉准自行增建,違反事務管理規則及宿舍管理手冊,如因此被終止契
      約,致喪失續住資格者,即非屬眷舍自治條例規定之合法現住人,依上開規定反面解釋
      ,非合法現住人自費增建之房屋,應不得予以補償。反之,如增建房屋,並未被終止契
      約,而未喪失續住資格時,則仍屬合法現住人,其自費增建之房屋,應可依法給予補償
      。
    二、又關於眷舍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之自費增建部分, 貴局擬從寬認定為合法現住人而予
      以補助,與該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後之眷舍自費增建分別處理,惟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後即
      已生效適用,則 貴局作成此一差別待遇之依據為何?尚須釐清。另借用人未經核准自
      行增建面積愈大,其違規行為愈重大,如從寬認定其屬合法現住人,其所得領取補助費
      亦相對增加,此一處理方式是否合理?亦非無疑。本件原擬處理原則尚請參酌上開意見
      本於職權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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