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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 1項第 3款所稱「銷售金額」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平交易委員會 102.12.23. 公服字第10212611652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 1項第 3款所稱「銷售金額」,銀行業以「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規定綜合損益表之「淨收益」數據認定其銷售金額;金融控股公司以「金融控股公司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綜合損益表之「淨收益」數據認定其銷售金額;證券商以「證券商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綜合損益表之「收益」數據認定其銷售金額;保險業以「保險業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綜合損益表之「營業收入合計」數據認定其銷售金額。
〔依公平交易委員會 111.10.18. 公服字第1111260647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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