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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參與聯合行為之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市場占有率總和未達
10%者,推定不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但事業之聯合行為係以限
制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交易對象或交易地區為主要內容者,不在此限
發文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平交易委員會 105.03.01. 公法字第1051560094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3月1日
有關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參與聯合行為之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市場占有率總和未達10%
者,推定不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但事業之聯合行為係以限制商
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交易對象或交易地區為主要內容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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