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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外基地作業或漁業合作之遠洋漁船於大陸外海接駁大陸船員隨船補給大陸物品,在
緊急避難情況進入我沿近海域避難時之其申請方式」
發文機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89.09.02. (89)署巡檢字第089000733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9月2日
主旨:函復本署對 貴會辦理「經核准國外基地作業或漁業合作之遠洋漁船於大陸外海接駁
大陸船員隨船補給大陸物品,在緊急避難情況進入我沿近海域避難時之其申請方式」
有關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會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一三二一一六一號函辦理。
二、為使申請作業順遂行,請 貴管將下列事項併入公布,以避免執行單位與漁民發生不
必要之爭議:
(一)緊急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事項,應明確列舉。
(二)船舶所載大陸物品明細,應統一律訂。
(三)核備進港船舶除應停泊於安檢站旁外,船主並應派員監管貨、船。(行政院海岸
巡防署89.09.02. (八九)署巡檢字第0八九000七三三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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