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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89.10.19. (89) 農牧字第89004034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0月19日 主旨:公告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起,二十三公斤以上或有攻擊性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
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戴口罩,並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
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