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九十年度獎勵取締非法捕魚及查扣大陸漁船越區捕魚獎勵金核
發原則
發文機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89.12.15. (八九)署巡海字第089001183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15日
主旨: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九十年度獎勵取締非法捕魚及查扣大陸漁船越區捕魚獎
勵金核發原則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八九)漁二字第八九一三二一七九
0號函辦理。(行政院海岸巡防署89.12.15. (八九)署巡海字第0八九00一一八
三三號函)
附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89.12.08. (八九)漁二字第八九一三二一七九0號
函
主旨:檢送本署九十年度獎勵取締非法捕魚及查扣大陸漁船越界捕魚獎勵金核發原則一份,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各單位所查獲非法捕魚及查扣大陸漁船越界捕魚案件,如符合
獎勵金核發要件者,請依獎勵金核發原則檢附相關資料,函送本署核發獎勵金。
二、臺灣地區沿近海域漁船非法作業情形頻傳,是項非法作業行為不但嚴重破壞漁業資源
、影響漁民生計,甚至可能危害人民健康,請多利用大眾或漁民集會時間及傳播媒體
,擴大宣導漁業資源保育之重要性,並呼籲轄屬漁民遵守作業規定,期使漁業資源永
續利用。
三、另大陸漁船越界捕魚之情形日趨嚴重,為保護我沿岸海域漁業資源免遭破壞,以維我
國漁民權益,特將取締大陸漁船越界捕魚案件納入獎勵,並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
巡防總局轉知轄屬單位在海上執勤期間,加強查扣越界捕魚之大陸漁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九十年度獎勵取締非法捕魚及查扣大陸越漁船越界捕魚獎勵
金核發原則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