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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走私「應施檢疫動物項目」範圍之動物及其產品者,以違反「動物傳染病防制條例」規定
移送法辦
發文機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90.02.07. (九十)岸巡聯字第093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2月7日
主旨:為強化離島防疫檢疫之安全性,全面遏止動物及其產品之走私行為,請加強督導所屬
對走私「應施檢疫動物項目」範圍之動物及其產品者,以違反「動物傳染病防制條例
」規定移送法辦,請 查照。說明:
一、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九0)
署巡聯字第0九0000一0七七號函轉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九十年一月
十九日(九0)防檢二字第九0一五一八0一二號函辦理。
二、「應施檢疫動物項目」範圍之動物及其產品者,為農委會訂定「走私 進口動物及其
產品處理方式」內規定之貨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90.02.07. (九十
)岸巡聯字第0九三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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