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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執行工廠管理輔導法與行政罰法相關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1.29.北市法二字第096301496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月29日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執行工廠管理輔導法與行政罰法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局96年1月18日北市建一字第09630037200號函。
     二、查行政罰法第24條第 1項:「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
       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及第31條第 2項:「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
       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業
       就行為人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均應處以罰鍰時,所應依循法規及管轄
       權機關詳為規定;又本會召開「臺北市政府因應行政罰法施行輔導計畫會議」第 7次
       至第11次會議紀錄「陸、一、(七)有關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不二罰部分:1.工廠
       管理輔導法與建築法競合部分:依最高行政法院94年 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
       旨,如未涉及變更結構,則擇一從重,依建築法裁罰;如有涉及變更結構,則二者併
       罰。」,亦就行為人一行為同時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與建築法,而均應處以罰鍰時之
       處置方式,依行政罰法及相關實務見解予以論述。前揭法規、實務見解及會議結論,
       旨在落實一個行為違反行政法上數個義務而均應處以罰鍰時,應僅得裁處一次罰鍰,
       以避免重複處罰之情形發生,合先敘明。
     三、今來函所述情形, 貴局查獲行為人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又經移請本市建
       築管理處認定另有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而均應處以罰鍰,則依前揭行政罰法規定、
       相關實務見解及會議結論,如不涉及變更建築結構,自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
       處,並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亦即應由本市建築管理處依建築法規定裁
       罰;如已涉及變更建築結構,則二者併予處罰。今本市建築管理處受理 貴局移送並
       審認有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之案件,如不涉及變更結構,則此時有關罰鍰之裁處部分
       ,即應依建築法之規定處理,且其管轄權歸屬於該處;惟該處如基於比例原則及主管
       機關之裁量權責或其他考量,針對個案內之違規行為僅以行政指導勸導限期改善而未
       予裁處罰鍰,若 貴局就此等個案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3條第 1款規定論處罰鍰,因
       就此一個案之同一行為並未存在罰鍰之重複裁處,故應無違反前揭法規及實務見解之
       「一行為不兩罰」原則。另個案如經審認已涉及變更結構,則本即得予以併罰,是故
        貴局自得依權責卓處,而不受本市建築管理處裁處罰鍰與否之拘束。

    備註:本函釋說明三援引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3條第1款,已修正移列為第30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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