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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會計人員對於單據有問題之處理程序,與審計人員實地稽察之職權劃分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處 51.11.7.(51)臺處速 5字第137號
發文日期:民國51年11月7日
一、奉 交監察院五十一年度正字第九號糾正案:『國營事業機關財務處理多有未善,應
加強內部牽制制度,以杜弊端案』文內有:『行政院主計處渝會字第四五七二號訓令
竟稱單據之「實地稽察係屬審計職權,未便由會計人員代為行使」此一行政命令,不
僅自亂步驟,使會計事務徒具形式,抑且使不法流用不當開支,難予查究』等語。
二、經查上項渝字第四五七二號訓令係由國民政府主計處發佈,當時因准貴部三十二年五
月二十一日稽字第六五九號函以:「會計人員發覺單據有不實不盡或明知偽造而形式
上完備者,應援照會計法第七十八條(現為九十九條,下同)規定程序切實辦理,以
資更正。至實地稽察係屬審計職權,自未便由會計人員代為行使」當時為尊重監察權
之獨立與審計職權之完整,乃於同年六月十八日照敘文通令全國會計人員遵行。
三、茲以此一國民政府主計處所發佈之命令被提出糾正,自應重加檢討,以資改進,惟事
涉審計會計職權之劃分,相應函請 查照,惠示卓見為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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