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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現金授受角以下改以四捨五入計算,其計算之差額支出與支出憑證等辦理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處 53.4.15.(53)臺財字第2516號
發文日期:民國53年4月15日
一、關於新臺幣現金授受角以下改以四捨五入計算一案前於五十二年二月十四日以臺五十
二財字第0九三二號令行知照在案。
二、據臺灣省政府(五二)府主二字第三0一三0號呈略以新臺幣現金授受角以下改以四
捨五入計算後之差額支出無法取得支出憑證送審可否適用修正支出憑證單據證明規則
第二條(現為第三條)規定開列清單呈由該管長官證明後核銷請核示到院經交據財政
部會同本院主計處核復:「查新臺幣現金授受角以下改以四捨五入計算後發生之差額
為數甚微似可依照修正支出憑證單據證明規則第二條第二項(現為第三條)之規定辦
理並已徵得審計部同意」等語。
三、准照上項核復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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