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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非具特殊理由經行政院核准,不得將剩餘經費或保管款移作房地典押金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54.9.27.(54)臺忠 5字第13073號
發文日期:民國54年9月27日
(一)審計部本年八月四日(54)臺審00七號函以機關移挪經費典押房屋於法不合,嗣
後各機關經費及保管款非經本院核准不得移作房地典押金,以杜流弊,請查照辦理
一案。
(二)本案審計部所提意見至關重要,自應照辦,除公營事業機關不得租押頂購房屋,本
院前經以臺(五一)速一字第0一二號函令分行應切實依照辦理外,其一般公務機
關嗣後非有特殊理由經本院核准者,概不得以經費剩餘或保管款移作房地典押金,
以重公帑。
附件:
行政院(51)臺速一字第 012號令
一、准立法院本年一月二十九日(五一)臺院議字第0一九0號函附五十一年度(五十一
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國營事業機關綜合預算審查報告,其中應請本院
辦理者第四項:「關於當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宿舍問題,待遇既不公平,辦法亦不
一致,頂、押、租、買流弊更甚,應請行政院就公營事業人員宿舍及房屋代金劃一標
準,訂定辦法,在辦法未訂定前,所有各單位不得再有租、押、頂、買之情事。
相應函請查 _________二、自應照辦, 照
,並轉飭所屬遵照。
令 希 遵 並指定經濟部會同財政_______至於
已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宿舍及房屋代金劃一標
準
部約集有關機關擬訂 _另飭經濟、財政
兩部約集有關機關擬訂
辦法報院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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