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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會計人員在契約上簽章見證,同時應負會計人員責任,並對預算及貸款等處理程序,有
審查責任,並對結果負行政責任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主計處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主計處 56.12.5.主 2字第24359號
發文日期:民國56年12月5日
前據該室(五十六)七、七、高港主審字第0五一號呈為請釋示依照經合會等機關規定,主
辦會計人員在契約上簽章見證應負何種責任一案,業經本處呈奉行政院主計處五十六年十一
月二十二日臺(五十六)處忠五字第四0四七六號令復節以:「本案經函准司法行政部本年
十一月十日臺(五十六)函民字第六一六八號函復:『查貸款契約上見證人所負法律責任,
除依文義解釋,應負見證責任外,如係主辦會計人員簽章見證應同時負依會計法規會計人員
所應負之責任。如對於預算之有無及貸款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均負有審查之責,如將
來發生不實或違誤之情形,均應負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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