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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或罰鍰稅捐稽徵機關尚不宜通知金融機構禁止納稅義務人提領其銀行存
款
發文機關:
發文字號:臺財稅字第84160513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年1月1日
主旨: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稅捐稽徵機關尚不宜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前段規定,通知金融機構禁止納稅義務人提領其銀行存款。惟符合該條第二項規定
者,仍得聲請法院就該存款實施假扣押,以資保全。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八十三年九月六日八三財稅三字第0一二一一五號函。
二、查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有關機關」,係指政府機關,尚不包括
金融機構在內。故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稅捐稽徵機關尚不宜依稅捐稽徵
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通知金融機構禁止納稅義務人提領其銀行存款。(臺
財稅字第八四一六0五一三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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