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使用合作社圖記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發文字號:內政部 43.06.29. 內社字第51240號發文日期:民國43年6月29日 合作社監事會非依合作社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及同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不得使用合作社圖記,使用時並應錄案通知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