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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超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為辦理「臺北市政府核准投資興建○○超級市場」變更 建造執照,函請本府出具土地使用同意函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7.11.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96年7月11日
      有關○○超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為辦理「臺北市政府核准投資興建○○超級市場」變更
    建造執照,函請本府出具土地使用同意函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他人建築使用,係屬土地處分行為,
      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程序辦理。」內政部80年12月20日(80)內地字第 8076758
      號函釋參照,合先敘明。
    二、至公有土地出租或出借供建築使用,於出租或出借時業經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依
      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者,於租賃或借用期間,擬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是否需
      再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部分,查「公有土地出租或出借供建築使用,於出借出租時業經
      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程序辦理者,於租賃或借用期間,
      擬新建增建、改建房屋,是否須再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須視其原訂契約(即土地使
      用權同意書)內容已否明確同意上述建築改良行為而定。如原訂契約明訂嗣後可新建、
      增建、改建房屋,即無庸再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亦無須依土地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程
      序辦理,土地使用人可持憑原訂契約據以辦理;反之,如原訂契約未明確同意嗣後可新
      建、增建、改建者,則欲新建、增建者,仍須再經同意(即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並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內政部84年10月13日(84)內地字第 84122
      79號函參照(如附件)。
    三、本件○○超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變更建造執照,是否有上開內政部84年函釋之適用
      ,建請 貴局依本件個案實際情形依職權認定之。如對於本件個案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
      書是否仍須踐行土地法第25條之程序仍有疑義,建請 貴局就本案實際情形函請內政部
      釋示,以求慎重。
    四、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此致 建設局(市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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