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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獎投市場不動產經法院拍賣拍定後,拍定人仍否須取得同意始得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12.11.北市法二字第096327159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主旨:有關獎投市場不動產經法院拍賣拍定後,拍定人仍否須取得本府之同意始得辦理產權
       變更登記,其相關之程序及法定要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6年12月4日北市市營字第09632094000號函。
    二、本件經電詢 貴處表示,首揭來函之真意係針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6年10月
      29日士院鎮95執富字第 16291號函(如附件)之疑義函請本會表示意見。就上開台灣士
      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之疑義,經查「興建完成之公共設施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
      移轉、變更用途、停止全部或部分之營業。」「違反前項規定者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四
      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依前條租用之公有土地,不得轉租。如該私人或團體無
      力經營或違背原核准之使用計畫,或不遵守有關法令之規定者,直轄市、縣(市)(局
      )政府得通知其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即予終止租用,另行出租他人經營,必要時並得接管
      經營。但對其已有設施,應照資產重估價額予以補償之。」「直轄市、縣(市)(局)
      政府代為收買之土地,如有移轉或違背原核准之使用計畫者,直轄市、縣(市)(局)
      政府有按原價額優先收買之權。私人或團體未經呈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核准
      而擅自移轉者,其移轉行為不得對抗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之優先收買權。」臺
      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以下簡稱獎投辦法)第19條第 1項、第 2項及都市計
      畫法第54條、第55條定有明文。故如獎投市場之移轉未踐行獎投辦法第19條規定先經主
      管機關核准之程序,主管機關得依上開都市計畫法第54條及第55條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
    三、次查強制執行法第81條第 2項第 6款規定,不動產定有應買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
      件應於不動產拍賣公告載明,從而本會95年 8月 7日北市法二字第 09532017900號函釋
      有關私有獎投市場受讓人限於公司法人之限制,建請 貴處應於私有獎投市場進入拍賣
      程序前先行函請各民事執行處就類此不動產之拍賣公告,均應加註受讓人之資格限於公
      司法人,以免日後滋生疑義。
    正本:臺北市市場處
    副本:

    備註:說明二所稱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業於98年 7月20日更名為臺北市獎勵投
       資興建公共設施自治條例;說明三所稱強制執行法第81條業於103年6月4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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