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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 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 事業發展中心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105年度預算案審查報告(修正本),公布財團 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 展中心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105年度預算 發文機關:總統
    發文字號:總統 104.12.30. 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37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
    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
    業發展中心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105年度預算案審查報告(修正本)
     一、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
         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 5億 2,218萬 8,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 5億 2,176萬元,照列。
         3.稅前賸餘:42萬 8,000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 795萬 3,000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
         隨同調整。
     二、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
         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 5億 3,459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 5億 4,079萬 7,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 620萬 7,000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 180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
         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 1項: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業務推廣費及廣告費各
         為 340萬元及15萬 5,000元,合計 355萬 5,000元,係為支應透過媒體或舉辦活
         動宣導強制險相關制度,以及辦理法人變更登記、法務求償登報所需費用。惟查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100至 103年度各年度有關投保強制險宣
         導廣告之刊登媒體僅限於眾聲日報及稅務旬刊,前者每日發行量僅約 3萬份,後
         者發行量約 1萬份,均屬小眾媒體,廣告曝光率有限,不易發揮宣導效果,且各
         年度平均預算執行率未及六成,凍結該經費十分之一,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出活動宣導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
         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39億 6,688萬 2,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35億 6,598萬 9,000元,減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
          」之「業務宣導費」50萬元,並隨同修正增列「提存特別準備」50萬元,其餘
          均照列,仍列為35億 6,598萬 9,000元。
         3.本期賸餘: 4億 0,089萬 3,000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 222萬 1,000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
         隨同調整。
     四、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
         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 295億 9,940萬 6,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 292億 2,643萬 8,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 3億 7,296萬 8,000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 445萬 6,000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
         隨同調整。
     五、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
         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 1億 0,852萬 5,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 1億 0,852萬 5,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 0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 450萬 5,000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
         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 1項: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105年度預算案用人費用項下編列「
         福利費」 154萬 2,000元,其中三節福利金按每人每年編列 6,000元。經查:該
         財團法人屬公益性質財團法人,應本緊縮原則,撙節支用。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
         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係配合政府政策,依法設立具公益性質之財團法人,相關
         支出應本撙節原則辦理,惟仍編列公務機關所無之三節獎金,有欠妥適,請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全面檢討。
     六、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
         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 2億 6,964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 2億 6,964萬元,照列。
         3.稅前賸餘: 0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 115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
         隨同調整。
     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
         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 1億 5,246萬 8,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 1億 5,147萬 9,000元,減列「業務費用」
          項下「服務費用」之「差旅費」30萬元(國外差旅費),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1億 5,117萬 9,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98萬 9,000元,增列30萬元,改列為 128萬9,000 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78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
         隨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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