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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國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地上權設定登記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經(九0)工字第0900026619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年1月1日
    主旨:有關國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地上權設定登記疑義一案。
    說明:
     一、復貴部九十年十月十七日臺(九十)內中第字九0一六五八六號函。
     二、查本部七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以經(七九)工0四0三二八號函復貴部,略以......工
       業用地設定地上權,以興辦工業人為限一節,因根據當時適用之獎勵投資條例,工業
       區內之工業用地除公共設施及社區用地以外,幾乎全供設廠使用,而明文規定「工業
       用地之受讓人以興辦工業人為限」,故本部乃有上述函之建議。
     三、惟獎勵投資條例已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效期屆滿停止適用,八十年一月一日起
       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依該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工業主管機關、投資開發工業區
       之公民營事業及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之工業區,得按開發工業區之計畫目的及性質,規
       劃下列用地:設場用地、工業研發事業用地、相關產業用地、社區用地、公共設施用
       地......」,復依同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紙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之
       受讓人,其使用以原規劃之使用分區為限」及同條文第三項規定:「設廠用地之受讓
       人以興辦工業人為限......」。故前述本部之建議函已不符合目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之規定,不宜再引用。建請貴部修正七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臺
      (七九)內地字第八三六00四號函,參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對工業
          區內土地申請設定地上權者,以與該工業區所規劃使用分區性質相同者為限;
          僅對設廠用地申請設定地上權者,限為興辦工業人。
     四、有關國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於桃園縣龜山鄉油廠段一之一地號等七筆土地設定地
       上權一節,經查該公司業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經本部核准於上述土地籌設發電廠
       ,復經本部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以經(九0)工字第0九00二六一五0五0號函
       (如附件)同意上開發電廠使用土地變更規劃為「電力事業用地」在案,本案該公司
       所請應可同意。(經濟部經(九0)工字第0九000二六六一九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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