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君申請抄錄行政文書之疑義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7.05.07.北市法三字第097311188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5月7日
主旨:有關○○○君申請抄錄行政文書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7年4月30日北市商一字第09731494310號函。
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 1項定有明文。本
案申請人既為商號所在地上建物之地主,似可認係利害關係人,但其申請抄錄之文書
,是否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則涉事實認定; 貴處如認其釋明不足
,無法判斷,可再請其補充之。
三、次按,本件如經申請人釋明符合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 1項申請要件,其所擬抄錄之文
書是否有同條第 2項不應提供抄錄之情形,併請注意之。例如,函稿及簽呈或會辦意
見等,屬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自不可提供。
四、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正本:臺北市商業處
副本: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