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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研釋00五號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利誘」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1.05.11. 公研釋字第005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5月11日
    受文者:金華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新聞廣播電視處主旨:關於 貴公司函請說明公平
    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所稱「利誘」之定義乙事,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覆 貴公司八十一年元月二十四日金字第八一0一號函。
     二、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所稱之利誘,係指事業不以品質、價格及服務爭取顧客,
       而利用顧客之射倖、暴利心理,以利益影響顧客對商品或服務為正常之選擇,從而誘
       使顧客與自己為交易法行。有關贈獎促銷活動是否屬於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所
       稱「利誘」疑義,按基於自由競爭本質,事業為贈獎促銷活動,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應視其贈獎促銷之內容是否已達前述之利誘程度,而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因此而
       與自己為交易行為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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