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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年起辦理在營軍人及替代役役男死亡遺屬暨常備役及替代役役男傷殘一次慰問金發放事宜 發文機關:內政部役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役政署 95.01.11. 役署權字第09500009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月11日
    主旨:95年起辦理在營軍人及替代役役男死亡遺屬暨常備役及替代役役男傷殘一次慰問金發
       放事宜,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是項慰問金95年起除因病或意外死亡之替代役役男一次慰問金由原新台幣65萬元調整
       為50萬元外,餘仍照94年之發放標準辦理(如附件 1)。
     二、相關發放作業仍依照本署91年12月20日役署權字第0910054435號函送作業須知辦理,
       補充事項如下:
      (一)接獲國防部死亡通報副本或本署傳送服勤單位通報替代役役男死亡事故後, 3日
         內填具慰問金受領人名單(如附件 2)傳送本署簽開慰問金支票。
      (二)前款領受慰問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1.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2.祖父母(外祖父
          母)及孫子女(外孫子女)。
         3.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4.父母雙亡而原負扶養死者責任之同胞兄姊
         5.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三)前款各目同一順序遺屬,有數人而無法協議時,慰問金應平均領受;因拋棄或喪
         失領受權利時(1.喪失中華民國國藉。2.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3.褫
         奪公權終身。)由其餘遺屬領受之。
     三、檢附一次慰問金發放標準表(附件 1)、慰問金受領人名單(附件2 )、收據(附件
        3)、替代役役男死亡及傷殘一次慰問金發放清單(附件 4)、在營軍人死亡及常備
       役傷殘軍人一次慰問金發放清單(附件 5)。
    正本:臺北市政府兵役處、高雄市政府兵役處、臺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
       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
       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
       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
       府、連江縣政府
    副本:本屬會計室、本署權益組(保險科)
    附件1-在營軍人及替代役役男死亡遺屬暨常備役及替代役役男傷殘一次慰問金發放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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