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司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直屬長官不得命其部屬代為經營與職務無關之正當商業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37.02.11. 院解字第384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37年2月11日
    直屬長官命其部屬代為經營與職務無關之正當商業,雖僅違反修正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規定,但如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有間接圖利情形,仍應構成懲治貪污條例第 3條第 6
    款之罪。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