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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設施禁建區內已建築房屋在不影響實施禁建規定之原則下,可照實際使用情形為地目變
更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58.01.06. 臺五十八內字第0071號令(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58年1月6日
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國防部復稱:「查臺澎地區軍事設施周圍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第十三條前
段規定經劃為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在本辦法公布前原有之建築物得維持原狀,但在禁止建
築區域內者不得作增加面積之增建及增加高度之改建,‥‥是地目變更係對土地利用現況之
記載,而禁建係對建築加以必要之限制,兩者之執行互不相妨,本案軍事設施禁建區內已建
房屋申請地目變更一節,在不影響實施禁建規定之原則下,自得准予照實際使用情形為地目
變更。」
〔依行政院 106.07.05. 院臺建字第1060019946號令發布,自 106年 7月 5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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