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社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配合「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政策,農地一期作種植、一期作休耕之農民參加農保資 格之認定原則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3.03.10. 農輔字第103002217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3月10日
    農民配合政府「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政策,農地一期作種植、一期作休耕,於休耕
    期間新申請參加農保時,倘能提出休耕給付勘查合格有案及前一期作確有農業經營之客觀證
    明文件,包括:申請天然災害救助有案、申請「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補貼
    清冊」有案及繳售公糧稻穀有案之相關證明文件等,經農保資格審查小組審查符合「依法從
    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一年」之規定時,得新申請參加農保。
    農民倘持申請二個期作休耕給付之特殊耕作困難地區之農地或連續兩期以上休耕農地,因無
    從事農業生產之事實,不得申請參加農保。
    本會96年 3月15日農輔字第0960109477號函說明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