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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被保險人於加保後因傷病或疾病致無法實際從事農作,其農保資格應如何認定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3.03.18. 台內團字第103010582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3月18日
農保被保險人於加保後因傷害或疾病無法從事農作,其農保資格認定原則(原奉內政部96年
5月21日台內社字第0960075028號函同意備查),經本局 103年 2月27日再修正函報,業奉
內政部以 103年 3月18日台內團字第1030105823號函同意在案,相關內容如下:
依農保條例第 1條規定,農保係為維護農民健康,增進農民福利,促進農村安定而制定。被
保險人參加社會保險之目的係冀求保障其於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給付理賠,設若其於參
加農保後發生重大傷病尚在治療且未請領保險給付之階段,即取消其農保資格,致無法獲得
保險給付,顯然喪失其原來參加農保之目的,亦與農保條例第 1條之立法意旨不符,為保障
彼等權益,茲修正作業原則如下:
一、農保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因傷病導致無法實際從事農作,惟仍具備「農民健康保
險條例」第 5條、「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暨「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
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所規範之其他加保資格條件者,為保障
該等被保險人權益,不認定其喪失農保加保資格。
二、惟如雇農因傷病致雇主與其終止僱用關係,則不具加保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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