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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不認其為法人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三八酉馬府綱甲字第55624號代電臺中縣政府
發文日期:民國1年1月1日 查祭祀公業中國各地俱有,不僅臺灣為然,於民法施行前內地已有此種財產者,依民法總則
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不認其為法人,現民法施行於臺灣,本於同一意旨,自不能認臺灣之此
類財產為法人,前長官公署三十五年九月間經呈奉行政院節京八字第一0一五八號指令有案
,是項祭祀公業土地及建築物之登記,應依照關於共有之規定辦理。(臺灣省政府三八酉馬
府綱甲字第五五六二四號代電臺中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