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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祭祀公業為某死亡者後裔公同共有祀產之總稱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七一律字第1156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年1月1日
    祭祀公業實務上認為是某死亡者後裔公同共有祀產之總稱(最高法院三十九年臺上字第三六
    四號判例參照),關於祭祀公業之解散,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惟祭祀公業既為派下員全體之
    公同共有,有關公業之廢止,似應依公同共有之規定辦理之。(法務部七一律字第一一五六
    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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