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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祭祀公業不能為權利之主體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三十九臺上字第364號判例
    發文日期:民國1年1月1日
    臺灣祭祀公業名義之不動產,僅屬於某死亡者後裔公同共有祭產之總稱,不能為權利之主體
    。臺灣之祭祀公業並非法人,僅屬於某死亡者後裔公同共有祀產之總稱,其本身無權利能力
    ,不能為權利之主體。其財產應為祭祀公業派下公同共有,不因土地登記簿記載其所有人名
    義為祭祀公業,而異其性質,故該不動產仍應認為其派下公同共有。(司法院三十九臺上字
    第三六四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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