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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不能為權利之主體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三十九臺上字第364號判例
發文日期:民國1年1月1日 臺灣祭祀公業名義之不動產,僅屬於某死亡者後裔公同共有祭產之總稱,不能為權利之主體
。臺灣之祭祀公業並非法人,僅屬於某死亡者後裔公同共有祀產之總稱,其本身無權利能力
,不能為權利之主體。其財產應為祭祀公業派下公同共有,不因土地登記簿記載其所有人名
義為祭祀公業,而異其性質,故該不動產仍應認為其派下公同共有。(司法院三十九臺上字
第三六四號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