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放領耕地,承租人逾期不繳地價,仍應依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處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發文字號:行政院臺內字第2713號函發文日期:民國1年1月1日 交據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議復稱:「農民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承領之耕地,經政府辦畢移轉登記發給土地所有權狀後,因其債權人之請求法院似可予以查封,惟查封以後如該承領人逾期四月不繳地價者,政府仍應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行政院臺內字第二七一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