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非法人之團體之當事人能力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76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27年1月1日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此項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該團體與人涉
    訟事,自應以該團體為當事人,而由此項代表人或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司法院二十七
    年上字第七六六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