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之團體之當事人能力 發文機關:司法院發文字號:司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766號函發文日期:民國27年1月1日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此項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該團體與人涉訟事,自應以該團體為當事人,而由此項代表人或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司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七六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