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撥用公地無須民意機關同意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36.00.00. 從二字第479號
    發文日期:民國36年1月1日
    公有土地撥用係屬使用權之讓與,並無物權之變更自毋庸民意機關同意。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