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用公地無須民意機關同意 發文機關:行政院發文字號:行政院36從二字第479號訓令發文日期:民國36年1月1日 公有土地撥用係屬使用權之讓與,並無物權之變更自毋庸民意機關同意。(行政院36從二字第四七九號訓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