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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撥用公地無須民意機關同意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36從二字第479號訓令
    發文日期:民國36年1月1日
    公有土地撥用係屬使用權之讓與,並無物權之變更自毋庸民意機關同意。(行政院36從二字
    第四七九號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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