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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申請登記土地補救辦法兩項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36.07.10. 三六四內字第27039號
發文日期:民國36年7月10日
「據浙江省參議會建議,地籍整理後,未於法定期限申請登記之土地,仍應有代管期間之規
定,以重人民產權一案到院,查三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土地法,對逾期未登記土
地,未採代管辦法,立法原意,在加強登記業務之進行,乃人民對公告期限多不注意,遂致
未能於限期公告內,以法辦理登記手續,若依照現行土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即因而喪
失土地權利,似覺過嚴,為兼顧法令事實起見,茲訂定補救辦法兩項:
一、依土地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所為之無主土地公告期限,得酌予延長至二年為止
。
二、在公告開始後三個月內,如無人補行申請登記,由該管縣市政府地政機關代管,並代
為收益,自公告日起,屆滿二年,仍無人申請登記,應即為國有土地登記,前項代管
收益,在代管期間,不得動用,但於發還土地時,得酌收代管費用,其數額不得超過
收益總額十分之一,除呈報國民政府備案,並分行外,合行抄發浙江省參議會原決議
案令仰遵照。」等因附抄發浙江省參議會決議案乙件,奉此,正辦理間,復准地政部
三十六年七月十四日京地籍字第三五七號代電,案同前因,除將各縣市前送本府無主
土地公告期滿,作為國有土地一覽表,改為各縣市政府代管土地一覽表外,合行抄發
浙江省參議會原決議案令仰遵照補救辦法分別辦理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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