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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占建物係違規營業茶坊之一部分,應先要求其改善,以符租約規定,若不能改善或不願改 善,應不宜再行出租市有土地供違規使用,並依法追訴拆屋還地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8.11.北市法二字第89206087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8月11日
    主旨:有關本府建設局函請釋示房地出租疑羲乙案,本會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北市財四字第八九二二○○八二○○號函。
     二、「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設定負擔或擅為收益。但受益不違背其事
       業目的、原定用途或經法定程序辦理,報經本府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臺北市市
       有財產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定有明文,本件係建設局經菅之本市文山區指南段四小段
       四○七地號市有土地,屬公用財產,若欲出租,應依前開規定程序辦理,而與臺北市
       市有財產管理規則第五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無涉,無需探究占建物是否於民國五十九年
       三月二十七日前即已存在,合先敘明。
     三、另查前開土地之使用分區管制係屬保護區,該占建物是否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規則之規定及「臺北市政府加強清理及處理被占用市產計畫」所稱之「對於管理機
       關尚未有處理利用計畫或不影響公務使用且無水土保持、環境景觀、公共安全及其他
       特殊考量之占用案件」,仍需由土地管理機關建設局審究事實認定之。惟若符合上開
       規定而擬出租時,尚需房屋及土地之使用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本件建設局既已查知該
       占建物係違規營業茶坊之一部分,應先要求其改善,以符租約規定,若不能改善或不
       願改善,應不宜再行出租市有土地供違規使用,並依法追訴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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