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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核發建築執照錯誤,造成人民損失,究應如何賠償及行政上如何處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61.09.01. 台內營字第864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1年9月1日
    主旨:政府核發建築執照錯誤,造成人民損失,究應如何賠償及行政上如何處理。
    說明:
     一、如申請人有過失或作虛偽不實之申請而有確證者,其因吊銷建築執照所受之損害,應
       由申請人自負一切責任。但該主管機關及有關承辦人員如有失職,仍應依法負行政上
       失職之責任。
     二、如申請人並無過失或非故違,則其因吊銷建築執照所受之損害(損失),申請人得依
       法向該決定行為之公務員或該主管機關請求損害賠儐(損失補償);各有關人員如有
       失職情事,仍應依法負行政上失職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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