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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未具有法定空地之合法房屋可否准予設立為工廠使用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61.08.27. 台內地字第48013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1年8月27日
主旨:為未具有法定空地之合法房屋可否准予設立為工廠使用疑義乙案,希遵照由。
說明:
一、 61.03.27.建四字第 10640號及 61.07.05.建四字第065723號呈均悉。
二、開於未具有法定空地之合法房屋可否准予設立為工廠使用疑義乙案,玆核釋如次:
(一)已領有使用執照之連棟建築,其中一部分建築物個別申請為工廠使用時,如未具
有該部分之法定空地,應不准設立為工廠。(二)都市計劃公布前之合法房屋,
如未具有法定空地者,不得變更為工廠使用。
三、茲檢還附件乙件,令希遵照。
四、副本抄發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本部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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