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共有土地持有他項權利設定時之處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61.06.24. 台內營字第467118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1年6月24日
主旨:共有土地持有他項權利設定時之處理。
說明:查共有人於共有土地建築房屋,雖非屬於處分行為,惟以建築用地因其使用位置不同
,而致實際使用價值每有懸殊,為防止嗣後發生糾紛計,土地共有人於共有土地上申
請興建房屋,應檢附該土地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始可核發執照,本案林長福,雖已取得
該基地9445分之 615之土地權(他項權利)惟申請興建房屋,仍應檢附其他共有人之
同意始可發照。」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