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營建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共有土地持有他項權利設定時之處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61.06.24. 台內營字第467118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1年6月24日
    主旨:共有土地持有他項權利設定時之處理。
    說明:查共有人於共有土地建築房屋,雖非屬於處分行為,惟以建築用地因其使用位置不同
       ,而致實際使用價值每有懸殊,為防止嗣後發生糾紛計,土地共有人於共有土地上申
       請興建房屋,應檢附該土地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始可核發執照,本案林長福,雖已取得
       該基地9445分之 615之土地權(他項權利)惟申請興建房屋,仍應檢附其他共有人之
       同意始可發照。」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