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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定)建築線應一併指示其相關位置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61.04.27. 台內營字第46236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1年4月27日
主旨:指示(定)建築線應一併指示其相關位置。
說明:本案關於已開闢之計畫道路及其排水溝再變更高度損及人民權益問題,經查有關建築
法令中並無補償之規定,惟如因地方政府變更排水溝之高度,致使臨接之基地排水發
生問題時,地方政府應予設法妥善解決,今後建築物基地地面之高度應依建築法第43
條規定,於指示(定)建築線時除指示其相關位置外一併指示其所臨接之計畫道路邊
界處之路面標高,以免建築物基地地面低於臨接之計畫道路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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