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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呈為利用車體居住如何處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60.06.02. 台60內字第497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0年6月2日
主旨:據呈為利用車體居住如何處理請核示乙案希知照由。
說明:
一、該部60年 4月29日台內地字第418336號呈為據台灣省建設廳呈,為利用車體居住如何
處理經邀同有關機關研議作成結論如下:( 1)查現在建築技術日新月異,建築方法
千變萬化,建築材料繁多,以有限之條文規定無限之事實,事實上為不可能,故解釋
法條不宜過分拘泥於文字,必須衡量實際情形,參考立法之本旨,在不違背法理之情
況下為適當之解釋。( 2)本案若使用人確有將該車體代替房屋使用之意思,而客觀
上復有居住之事實,且該物體有避風雨之功能,并適於人類居住,復又固定於一定之
處所,則該車體似可以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3條第 1款之規定視同違章建築予以處
理等語。
二、依議辦理,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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