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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內,申請建築案件之處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59.12.21. 台內地字第3998220號代電
發文日期:民國59年12月21日
主旨:工業區內,申請建築案件之處理
關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內,申請建築案件之處理除應依照行政院台五十六內字第九五四
二號令:「1.工業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為主,因而工廠必需之員工宿舍及
其附屬福利康樂設備如餐廳福利社等應准予建築,惟應於申請建廠時連同設廠計畫一
併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之許可。2.其他與工業無關之建築物應嚴加限制。」行政
院(58)22.6台五十八經字第一六0三號令核定經濟部(58)3.31經台工字第一0五
六0號公布之「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五條:「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案件
後,應於十五日內就左列各款,切實調查,核簽意見轉報省建設廳核辦。一、廠址座
落地區。二、廠址廠房作業性質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及建築法令。三、是否妨礙附近居
民之安寧或商業之便利或公共安全與衛生。四、是否妨礙附近農作物。五、使用土地
是否符合有關地政法令之規定,但在編定工業用地或開闢之工業區內設廠者可免予查
核。六、其他有關事項。省建設廳應於文到十日內為許可與否之核定,如係訂有設廠
標準或自製計畫之工業應轉報經濟部核示;前二項查核事項,在直轄市由市建設局辦
理。」之規定及有關法令辦理外,主管建築機關對工廠及附屬建築物之建築許可審查
,應參照經核准之工廠設立許可案從嚴辦理,以防止假借設廠名義而於工業區大量建
造住宅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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