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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土地管理人可否將土地供承租人建築使用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53.03.09. 台內地字第137878號代電
發文日期:民國53年3月9日
主旨:祭祀公業土地管理人可否將土地供承租人建築使用。
說明:案經本部轉准司法行政部台函民字0931號函略以:出租人將物租與承租人使用收益,
性質上屬於管理行為,祭祀公業管理人顧名思義對於公業財產應有管理權,除公業之
章程或契約有相反之規定外,應解為得將其財產出租;惟管理人之權源係基於委任契
約,如出租者係不動產,其期限逾兩年時,依民法第 534條第 2款之規定,須有特別
之授權。等語到部。本案該祭祀公業地管理人將所管理之土地出租與承租人建築使用
,如與上開司法行政部之函釋相合時,其租賃契約應屬有效,並應視為建築法第11條
第 3款(新建築法第30條)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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