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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租賃契約可否視為「土地權利證明」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51.12.10. 台內地字第00037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1年12月10日
    主旨:土地租賃契約可否視為「土地權利證明」。
    說明:查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所有土地出租予承租人使用,雙方訂立土地租賃契約,除契約中
       有相反之規定外,在契約規定期間內承租人已取得該項土地使用之權利,此項土地契
       約自應視為建築法第11條第 3款(新法第30條)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承租人自得依
       照建築法申請核發建築執照,無須檢附出租人所出具之土地使用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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