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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設定地上權土地,申請修建,毋須基地人同意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50.02.06. 台內地字第52273號代電
    發文日期:民國50年2月6日
    主旨:設定地上權土地,申請修建,毋須基地人同意。
    說明:查建築法第11條第 3款(新建築法30條)所規定「起造人之土地權利並附具證明文件
       」,並不限於土地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如為使用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時,當亦准予起造
       。本案○○○既經依法設定地上權,並登記完竣在案,依民法第 832條已具有使用該
       項土地建造房屋之權利,毋需再行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使用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之必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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