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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0206地震災害民間捐助救災之款項,用於貴縣忠烈祠構造物修繕,事涉災害防救法第45
條適用疑義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8.06.28. 內授消字第108082265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6月28日
主旨:貴府函詢0206地震災害民間捐助救災之款項,用於貴縣忠烈祠構造物修繕,事涉災害
防救法第45條適用疑義 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貴府 108年 6月18日府民宗字第1080118104號函辦理。
二、查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災防法)第45條規定:「民間捐助救災之款項,由政府統籌
處理救災事宜者,政府應尊重捐助者之意見,專款專用,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
事項,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布支用細目。」
三、另查本部前於 105年 9月26日以台內消字第1050820730號函(如附件)略以,按災防
法第36條規定:「......七、學校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之復原重建。八、受災學生
之就學及寄讀。......」學校廳舍之重建及受災學生之就學均為災後復原重建之一環
,倘民間捐款並無指定用途,或僅泛稱用於0206震災,則臺南市政府為應受災學生就
學(資料尚待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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