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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管
理作業要點」相關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08.12.03. 消署危字第108112230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2月3日
主旨:所詢「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燃氣熱水
器承裝業管理作業要點」相關疑義 l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8年11月25日南市消預字第1080026208號函。
二、查「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管理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 1點第 2項規定略以,承裝業之實際營業場所如與公司或商
業登記地址所在轄區不同,應向營業場所之轄區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基此,倘承裝業
之商業登記地址為總公司地址,其位於他轄之營業場所仍應向所轄主管機關申請承裝
業登記。
三、本案○○○○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業所(以下簡稱○○臺南營業所)應依上開規定向
貴局申請承裝業登記,按作業要點第 1點第 2項表 1申請營業之登記應附文件及注意
事項與第 2點第 1項證書記載事項規定,其證書記載方式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公司或商業登記地址」及「負責人」欄位:應與公司
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所登載內容相符。
(二)「營業場所地址」欄位:為實際營業場所地址(即○○臺南營業所地址)。
(三)其他貴局認有必要登載項目,得自行加註。
四、有關燃氣熱水器承裝業應申請營業登記之目的,係為利轄內燃氣熱水器承裝業之管理
及提供民眾查詢合格承裝業資訊,故燃氣熱水器承裝業及其技術士合格名冊應以實際
營業地址填報,並即時更新於貴局網站供民眾查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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